单是因为他人可以或可能做错事,我就没有权利做错事,这种论证是没有用的,因为我没有在做错事。我没有牺牲的道德理由。我不需要任何证明或借口,因为,只是因为如果我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他人将拒绝作出牺牲,我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如果我有理由认为他们将拒绝作出牺牲,那么我就有理由认为我自己的牺牲将是白费;因此我有理由反对作牺牲。
如果结果是非常不值得欲求,我的牺牲就是非常渺小的,而且我无法确定他人会做什么,我应冒险作牺牲,即使这种牺牲被证明是白费的。但是,如果相反,理性就会支持相反的方针。
如果群体的道德、风俗或法律确实已经包含了一条禁止这种行为的规则,情形就不同了。如果有这样一条规则,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错的,因为这种规则有道德的后盾。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一个群体应有禁止不可普遍化行为的规则。而且有了这样一条规则时,社群就能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导,我应对规导的成功尽我的一份职责。
我想对这些问题中的个人主动性道德补充说一句。一些人认为,个人应作为好的楷模走在前头,而不是等到群体制定规则之权利运用后才做。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在有公众热情的人身上施加过重的负担。这样,免除那些从事国家重要工业的人服军役的义务,便被某些人说成是公平的,志愿为国家服务的人也被另一些人说成是在道德上可信的。对后一种观点,我不知道有何理由。从军事观点看,后一种观点更可信,因为它可以证明,志愿者是更好的士兵。但如果需要热情的话,志愿者就不应有优先权利在部队服役,而不是在工业上服务,对于为什么如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释。另一方面,涉及为保卫其国家的牺牲,应当仅仅由那些认真承担他们的道德责任的人来承担,对于为什么如此,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加以解释,而且那些不认真承担其道德责任的人应无偿受益,究竟为什么会如此,亦无任何理由。论据的缺乏证明,个人主动性的方法产生了一支更有效的部队,另一种观点看来是更可取的,而无论如何,明显是更公平的,对社会制定法律权力的运用犹豫不决是可理解的,因为这种运用可能危及个人自由,但这种犹豫不决经常因为个人牺牲与个人主动性的道德优先性而得到支持。这种论据在我看来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