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承认,我们发现两个事物经常在一起且从不分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径直证明,它们还会一起出现在我们将要考察的下一个例子中。我们只能希望:越是经常被发现在一起的事物,下次它们被发现在一起的或然性就越大。如果我们发现它们在一起的次数已然足够多,那么或然性也就几乎等于必然性。但它永远无法达到完全的必然,因为我们知道,尽管不断地重复,有时最后还会是不再重复,就像那只小鸡最后被扭断了脖子那样。因此,或然性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全部。
有人可能反对我们所提出的观点,而坚持认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自然现象都受定律的支配,并且我们根据观察可以看到,有时候只有一个定律适用于我们的事例。对于这种见解,有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即使有某个没有例外的定律适用于我们的事例,但我们在实践中永远不能确定我们已经发现此定律,而且不能确定地说它是一个毫无例外的定律。第二个答案是,定律的支配力似乎本身只是或然的,而我们认为定律在未来或在过去未经检验的事件中仍然有效,这种信念本身即是建立在我们正在检验的这条原则之上。
我们现在正考察的这个原则,可以称为归纳法原则,它的两部分内容可作如下表述: